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對為廣大醫務人員劃清了基本行為底線。
《九項準則》公布實施后,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13年12月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以下簡稱“九不準”)同時廢止?!毒彭棞蕜t》是在“九不準”從嚴治理內核基礎上,從內容到形式的升級完善,具體表現為:
一、涵蓋“九不準”全部要求
將“九不準”中“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不準違規收費”歸納入“不實施過度診療”;將“不準開單提成”“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不準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歸納入“不接受商業提成”。將“九不準”中“不準收受患者‘紅包’,不準收受回扣,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助”等,《九項準則》全盤采納、作出強調,并對適用的范圍做了明確。
二、補充擴展內容
對新問題新情況和老問題新表現做了相應的補充性禁令。增加了“不實施過度診療”“不參與欺詐騙?!薄安荒怖D介患者”等新內容;以及對推薦院外購藥、推銷非醫療商品、互聯網醫療等“老問題”的新表現,在《九項準則》中以“不準接受商業提成”做了全面要求,最大限度覆蓋可能產生的各類提成。
三、明確相應懲處措施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黨紀黨規、部門規章,增加了違反《九項準則》的處罰參考依據。對于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九項準則》行為多發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四、規定具體實施途徑
以學習培訓、督查落實、查辦通報、約束考核為手段,四措并舉地開展《九項準則》的落地執行,確保政策要求落實落細。《九項準則》中的每項準則均先作出提倡要求,后列出禁止行為。具體為: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方“紅包”。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九項準則》以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牟取個人利益為評價判斷標準,對禁止行為的具體表現和內涵做了解釋說明?!毒彭棞蕜t》強調了醫療衛生機構對行風管理的主體責任,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對行風管理的監督責任。尤其強調對未能落實《九項準則》的行政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要進行問責,體現了規紀法銜接,提升了政策效力。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
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
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颊吒嬷峁┑尼t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范圍內。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三、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
依法依規接受捐贈。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并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
確?;颊咴簝刃畔踩?。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
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
堅持平等原則,共建公平就醫環境。嚴禁利用號源、床源、緊缺藥品耗材等醫療資源或者檢查、手術等診療安排收受好處、損公肥私。
八、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方“紅包”
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
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九項準則》有關要求,服從管理、嚴格執行。對于違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并符合法定處罰處分情形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予相關人員或科室中止或者終止醫保結算、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暫停處方權或者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措施,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等措施,對有關人員依法作出處理;依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九項準則》行為多發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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